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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Taiwanese Kick Ass

先來個問題:「打狗人」是指什麼?

查閱教育部國語辭典,打是攻擊之意; 狗是食肉犬科動物的通稱, 它嗅覺聽覺靈敏, 性格忠誠, 是人類之友。所以,如果有一則新聞標題是「台灣打狗人」, 我們可以說這篇報導就是在揪出虐待動物兇殘台灣人嗎?

任何有基本知識的台灣人都會知道, 打狗是高雄的古地名,除非是社會案件, 不然那篇報導就是要介紹特出的高雄人。單查字典拼揍字義絕不等於了解一種語文, 與文化背景及社會的語用脈絡脫節, 更是無法通曉語言的意義。就像周董成天掛嘴邊的男性生殖器官, 或是bbs上出糗之後會出現的囧, 不早就被現今社會賦予截然不同的新義了嗎?

前幾天發生一件了小事,一件讓我有些失望的小事。我在批踢踢的媒體亂象版(media-chaos)看到了這篇《[表揚] 拚治安有成 胡志強入選全球十大市長》。文章內容批評記者翻譯錯誤, 作者說「它們做了一個全球十大城市騙子的排行榜, 可是台灣的新聞翻譯竟然以為台中市長入選為優秀的十大城市市長。」

這事件起源於英國Monocle雜誌刊出了《Civic Slickers - Global》文章, 介紹全球十位市長, 台中市長胡自強位居其一。台中市政府發出新聞稿大加宣揚,而聯合報也因此報導了《拚治安有成 胡志強入選全球十大市長》。

不少網友查了字典後, 認為Monocle那篇文章標題中的slicker是指華而不實的滑頭, City Slicker其實是說滑頭(騙子)市長。像是《油頭滑腦的Civic Slicker胡志強酸宗痛啦!》及《全球五大蠢貨元首與十大滑頭市長》,《胡志強獲選為全球十大城市騙子》, 都認為胡自強是被Monocle雜誌諷刺了還不自知。


新聞界中, TVBS-N(影片)及三立(影片)也採相同觀點, 援引網友見解, 認為Civic Slicker是滑頭或騙子之意, 當中受訪的兩位英文老師皆謂Civic Slicker是貶義,其中一位說「幾乎所有的外國人都會說:that’s negative」。所以, 同樣的City Slicker, 有人說正面, 有人說負面。而自由時報居然同時採用兩種迥異的解釋《市政英雄?市府改口》及《英文老師說:全文無負面意義》。難道City Slicker這種在特定的脈絡中使用的英文單字是沒有正解的嗎?

看人各執一詞, 不如自己閱讀原文,找出Monocle報導中的騙子。

原文中有關胡志強的部份如下:
“Jason Hu thinks big. Mayor of Taichung since 2001, his large-scale infra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been applauded, but his key strength is in turning a city know for crime and prostitution into a place where, he says, ‘culture permeates all levels of society.’ He’s brought Zaha Hadid, Zhang Yimou and Yo-Yo Ma to Taichung, and has set out plans for Toyo Ito’s futuristic opera house this year. - THA”

Success: Crime is down 60 percent since 2001.
Challenge: Focus on local politics as supporters push for a presidential bid

(簡譯:胡志強志向遠大, 自2001年擔任市長以來, 他大規模的基礎建設與經濟發展已頗受讚揚, 但他重要的長處是將台中這個以犯罪與賣淫知名的城市, 轉為文化深入各階層之處。他曾邀請伊朗建築師哈蒂,大陸導演張藝謀與華裔大提琴家馬友友至台中, 今年也對日本建築師伊東豐雄設計所設計的前衛歌劇院有所計畫。他成功之處在於自2001年犯罪案件減少60%; 他的挑戰是支持者拱他選總統情況下要如何專心市政。)

有哪裡說胡志強是騙子了嗎?再來看Civic Slicker - Global這篇文章的序言:

“Preface-The right mayor can reinvent and rejuvenate a city, boosting infrastructure, speeding integration and fostering the arts. For our cities special, we profile 10 of the freshest movers and shakers in urban politics worldwide, pinpointing their greatest successes.”

(大略翻譯:好的市長可以再造一個城市, 提升城市建設, 加速整合, 孕育藝術。在我們的城市特輯中, 我們將介紹全球十位在市政中的新銳行動家及他們的重大成就。)

城市騙子呢?在哪裡?你可以認為胡自強不是一位好市長, 你可以認為Monocle只得到市府提供的治安資料, 卻沒注意到近來幾件重大刑案,報導上有所侷限。但是,這篇文章就是沒有說胡志強是城市騙子,從頭到尾都沒有。只抓著標題就大作文章反而曲解文意,有時間查標題裡的單字, 怎麼不再繼續探究原文意義呢?

好嘛, 那Civic Slicker又該如何解釋?我請教了兩位美國的朋友, 正解是如同自由時報採訪的英文教師李惠君所說:Civic Slicker是Monocle雜誌玩的文字遊戲, 意指「精明、時髦對市政游刃有餘者」。



英文中較常使用的是City Slicker而非Civic Slicker。最早City Slicker是鄉村居民嘲笑城市人的用語, 指他們是城市俗,居住在城市之中, 熟稔都市的一切而享受都市生活,但離開都市就什麼都不會了。以前有一部電影《City Slickers》, 中文叫城市鄉巴佬,就是說三個都市人到西部荒野探險搞出的一連串趣事。


而所有的外國人都會認為City Slicker是負面的嗎?至少我的美國朋友就不是這麼認為。其中一位對City Slicker的印象類似我們所說的都市達人, 精通都市生活的每一部份。一位認為要看語境脈絡來判定, 現在認識有些人還以被稱City Slicker為榮呢。線上韋式字典也說了city slicker是“ city dweller especially of natty appearance or sophisticated mannerisms“,中文就是穿著體面或世故優雅的都市居民。

所以, 本文標題不是在說台灣人踢屁股。我愛台灣。


2007年8月1日 星期三

媒體為什麼不道歉?

進入新職場短短2個月的時間,我的小崗位上竟然就遇到2次新聞報導錯誤。

第一次是聯合報電訪,隔兩天報紙上出現完全錯誤的報導。
「有點影響」→「快要倒閉」

第二次則是中國時報直接張冠李戴,將我們與伊甸畫上等號。

全辦公室僅有我有新聞背景,「打電話向記者興師問罪」這種苦差事,自然落到我頭上,從總機轉到新聞中心,再轉到採訪組別,一次、兩次、三次地陳述錯誤的報導內容,最後不知誰接起電話,冷淡的說會轉達訊息給記者,就掛了電話,從頭到尾這兩家報社沒人願意說出對不起。

聯絡上記者後,一是無法登更正啟示,二是無法更正電子報內容,三是無法補上另則報導平衡,至於說對不起,你到底想怎樣就直接跟報社談吧!

這樣的結局雖然早就是我所預知,但不熟悉媒體生態的其他同事可就十分不以文然,為了媒體不道歉、不更正而驚詫,最後還正正式式的發函給報社,接著石沉大海,沒了。

幸好聯合和中時發行量都早已大大減退,讓我憤懣不平的心態能有個阿Q的抒解管道。而這兩次的錯誤也不至於傷天害理、損害公民權益,當然也沒有王育民的腳尾飯、TVBS瀝青鴨、三立228記錄影片、灌水灌翻天的總統大選那樣嚴重。只是不論企業大小、個人名聲高低,發現自己被刊登在錯誤的新聞中還是令人懊惱。

我們都知道電視台新聞因為時間匆促較容易出錯,也因為每節都會有不同的新聞湧入,所以很難去改錯誤的跑馬燈、新聞標題,在非凡和年代的記者朋友告訴我,發現做錯新聞時總是心一驚,雖然無法做更正或是平衡報導,但一定會和受訪者致歉;反倒是現在的報社記者十分大牌,要他們道歉可是門都沒有!而登更正啟示還會讓其他記者、部門都知道自己寫錯,電子報更是另有部門負責,要通知人家刪改可是很麻煩的!

(雖然寫錯的記者,但此兩報社的採訪中心確實在收到新聞錯誤的訊息後,並未有更正、致歉動作,故容我先發牢騷一番)

難道錯誤新聞真的無法可管嗎?

NCC:我們只管廣播和電視台,報紙要去問新聞局。
新聞局:沒辦法管阿,我們也很頭痛報紙連新聞局的事都亂寫!
廣電基金會:你們可以留個言,我們會幫忙發文給相關單位的。(也就是以上兩單位)

事實上過去代表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出版法」法曾規定

第15條: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者,在日刊之新聞紙,應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更正,或登載辯駁書,在非日刊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期為之。但其更正或辯駁書之內容顯違法令,或未記明要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載之日起逾六個月而始行要求者,不在此限。
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其版面應與原文所載者相同。

第38條:不為第十五條之更正,或已更正而與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之內容不符,經當事人向該主管官署檢舉,並查明屬實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但此法在1999年就以公告廢止(被報導錯誤者的個人的名聲竟然只值五百元以下罰鍰,令人心寒!)
媒體擁有全面的新聞自由後,只剩下刑法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可用上,但法庭訴訟之繁雜,實在讓人卻步,也就讓媒體更無畏懼。(感謝昀臨法律小超人指導)


我們都聽過瞎子摸象的寓言,摸到象鼻的以為大象像蛇、摸到象耳的以為大象像扇子、摸到象腿的以為大象像柱子。記者雖然不是瞎子,但因為時間壓力、立場偏頗、既定成見,往往只挑選自己需要的事實,揉捏一番後成了是非不明的故事。原本限於篇幅,精選重要片段、精采內容,重組成適合呈現的故事是必須的,但當這故事變成記者的,而非受訪者的,那就令人遺憾了。

大學曾在孫曼萍老師的文選課上,讀過《紐約時報的風格》,有一章提到錯誤報導的處理方式,就是在原版面上、以同樣的篇幅刊登更正啟事。雖然不知道現在是否如此,但這的確是讓人很感動和尊敬的堅持。

我相信每位投身媒體的人,心中一定都有高昂的熱忱與正義感,雖然常常因為主管的意見而被迫失去原則,但心中也要能明辨是非。如果有錯不認,那麼報導對他而言已經不再是自己的作品,而只是一份word檔而已。我也不喜歡人家稱記者為「妓者」,外帶「腦殘」等任何用來形容白痴的稱號,但有時還真讓人找不出辯駁之道。

最後引用媒體改造學社的一篇文章片段,讓大家再熱血沸騰一下:
當我們發現媒體報導錯誤或偏差時,要勇於反映,督促媒體更正和改進。我們還要支持新聞自由,讓媒體不受政經和黑道勢力干預,暢所欲言;我們也要聲援新聞自主,讓記者不受老闆的非專業支配,超然報導;我們還要力挺媒體公共化運動,催生更多的公共媒體,扭轉商業媒體唯利是圖的歪風;我們更要贊助社區報、非營利網站等另類媒體,讓草根的、弱勢的聲音能夠百家爭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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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此兩報社交手後,我不得不稱讚蘋果日報,
文稿交出後,有文字組長、部門主編、報社高層改稿,
連CG圖上的人物衣服顏色都計較,
每天下午主管會先開會列出今日報導上不正確或不洽當之處,
中午各部門的鋤報會上,主管會逐項報告,點名記者之誤,
褒貶賞罰分明,做的好現場發獎金,做不好大家看在眼裡,
各部門都擔心今天的更正啟示之王落在自家。

所以蘋果雖然新聞取向、內容寫法讓人不喜,
但除非是受訪者有心誤導,不然罕有錯誤報導,
即使忙了整天才發現民眾報料是場烏龍,寧願緊急抽新聞也不刊登。
我想這是台灣死氣沉沉的老報業可以學習之處。